
诺贝尔物理学奖获得者杨振宁去世,他的一些往事被提起。其中,杨振宁被非议最多的,是与另一位物理学大师李政道争文章署名。为此,他们关系破裂,斗了大半辈子。
论文作者署名顺序,通常按照贡献大小排列。在数学、高能物理领域,按照作者姓的首字母顺序排列也是一个惯例。但是,李政道参与发表的多篇论文,并没有遵从此标准。李政道和杨振宁对发现宇称不守恒的贡献谁大谁小,二人最清楚,别人很难判断。这个公案无解。
我在1999年获得物理学硕士学位,2006年获得历史学博士学位。那时,作者署名规则比较简单,没有所谓的“通信作者(有的叫通讯作者)”“共同通信作者”“共同第一作者”。
学生与导师合作写论文,谁的贡献大谁排第一。但是在现实中,导师处于强势地位,经常抢占本应是学生的第一作者。我所在的学校为了解决这个矛盾,规定如果导师是第二作者,学生是第一作者,导师在考核时视为第一作者。这是灵活性的一种体现。
后来,出现了“通信作者”。通信作者通常是团队的资深或领导者,代表各位作者与编辑部、读者联系,拥有论文的解释权。第一作者和通信作者是论文的主要作者。在中国,大家习惯上认为第一作者的贡献更大一些。评职称、毕业成果认定等考核、评价时,有的单位承认第一作者和通信作者,有的只认第一作者。
通信作者的出现,既有一定合理性,也带来学术腐败——给没有贡献或贡献不大的人乱署名。例一,没有通信作者,A(第一作者)、B(第二作者)写了一篇文章,单位认定主要作者A发表了一篇文章。例二,有通信作者,A(第一作者)、B(通信作者)写了一篇文章,单位认定A、B各写一篇文章。
接着,又出现“共同第一作者”“共同通信作者”。“共同第一作者”的叫法不合理,因为第一作者指排名第一的作者,只有一个。正式场合,这类作者被标注为“与第一作者同等贡献”;非正式场合,可粗略地叫作“共同第一作者”。
乱署名的情况持续恶化。某篇文章有四个作者,竟然有两个共同第一作者、两个共同通信作者!其实,解决办法很简单。第一,期刊限制“共同第一作者”“共同通信作者”,以作者人数和单位数为参照标准。第二,单位考核、评价过程中计算论文数量,应除以主要作者数。例二中,A、B的文章数分别是0.5。
如果在现代,杨振宁和李政道的争议很好解决。方案一,一个当第一作者,另一个当通信作者。方案二,一个当第一作者,另一个标注“与第一作者同等贡献”。
发论文,作者争署名顺序,很多人都知道;单位争排名顺序,很少有人知道。最近,我所在的一个编辑微信群有人提出一个问题,引起激烈争论。
甲单位的A和乙单位的B合作,写了一篇论文。作者署名顺序为A、B,单位排名顺序按照习惯,应与作者的顺序一致,即先甲后乙。但是,单位乙提出,实验是在该单位做的,应放在甲前。
编辑分成两派。一派认为单位应按照重要性排序;另一派认为单位的顺序与重要性无关。我属于后者。前一派严重夸大单位的作用,认为单位拥有论文的部分著作权。
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,对非职务作品,作者拥有著作权,与单位没有关系;对职务作品,除了单位承担责任的地图、软件及合同约定等特殊情况,作者拥有著作权,单位只有使用权。单位连著作权都没有,争什么排名顺序?
在现实中,一些数据库统计单位的产出论文,只认第一单位。这种统计没有反映真实的情况,存在缺陷。数据库如何用客观的方法统计,是它们的问题,单位和作者不应曲意迎合。
解决作者排名争议,有办法。作者写分工表,每个人的作用一目了然。编辑要一份分工表,留存备用。至于单位的顺序,没有任何法律意义,原则上与作者顺序一致,可以按照作者意愿调整,与重要性无关。作者乱署名的现象应被遏制,单位争排名的闹剧该停止了。
作者是法律学者、资深编辑